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版)

时间:2017-04-21 14:29:12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四年,可以连任。成员可包括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分委员会主任和学科带头人等。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另设秘书长一人,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或教务处长担任。

  (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由教授、副教授或者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西北大学校本部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领导;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组成,分委员会负责各学科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查工作。

  (一)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可以连任。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二)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从各二级学院领导和专业主干课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遴选,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如遇有特殊事项,可由主席提议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议或交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第八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参照本细则第七、八条执行。

  第十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审查和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名单。

  (三)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听取和审查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

  (六)审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做好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保障工作。

  (三)负责学位证书的管理、制作和颁发,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

  (五)协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六)负责对有关学位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

  (七)对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八)完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分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按照《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应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准备有关材料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协助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四)完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节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了本专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其课程(环节)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责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毕业资格审核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违纪次数超过1次的毕业生。

  (三)正考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占总学分[含课程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六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结业离校后,返校参加课程(环节)补考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六)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凡在大学一年级和二年级第一学期受处分后认错态度较好、有明显进步并解除处分,专业课成绩平均在75分及以上,获得与专业能力相关的院级或校外[以下列奖项明细(一)至(八)条及附件说明为准]两项以上的奖励者(省级以上奖项,重要期刊及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的只需一项),由本人提出恢复学位申请资格,经所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可不受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的限制。相关奖项包括:

  (一)学院级、省级的优秀毕业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及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二)在与专业相关的重要期刊及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3000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不足3000字的,按所发期刊级别降一级认定(核心期刊按重要期刊认定,重要期刊按校级获奖认定);在取得ISSN或CN刊号的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2000字以上学术论文或文学作品,参照校级获奖进行认定。艺术类学生所公开发表的作品按期(报)刊的级别认定。

  (三)团省委主办与专业相关的非集体竞赛[参加人为3人以下(含3人)]获得奖励(详见附件2),参加其他官方或行业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非集体竞赛[参加人为3人以下(含3人)]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四)教育厅委托各高校举办的专业比赛或行业内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竞赛中获得奖项(详见附件3)。

  (五)以上奖励应为个人获奖或3人以下(含3人)合作获奖,且所获奖项为三等奖及以上,优秀奖按所获奖项级别降一级(按校级获奖认定)。

  (六)受处分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提供虚假信息及伪造材料者不能恢复学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学生所考取的各种行业资格证书、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均不作为恢复学位申请资格的参考依据。

  (八)考研、考公务员、进入事业单位、理想就业、家庭贫困等均不作为恢复学位申请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三节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十六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两个月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编制登记表,并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办公室复核。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及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复核,经确认无误后,汇总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上报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授予条件或审议未通过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应填写《西北大学现代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登记表》,留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位证书由学院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作出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院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向所在学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经审查后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

     2、团省委主办与专业相关的非集体竞赛

     3、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科竞赛一览表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